问题 | 什么是地役权?举例说明 |
释义 |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例如:你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你一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他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享有的权利就是地役权。 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设立合同: 地役权通常由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之间以合同方式设定。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标准与民法上通常的善意标准一致,即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供役地上没有地役权时,需役地权利人不能向其主张地役权,除非有关地役权内容在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 我国《民法典》上关于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观点与大陆法系诸国的立法通例并不相同。参照大陆法系立法通例,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我国《民法典》之所以在地役权设立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原因在于地役权大量发生在农村,而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如果地役权设立一律要求登记才得生效,则过于脱离我国现实,反而使大量地役权无法设立。为了方便群众,减少成本,我国《民法典》对地役权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的转让: 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因此,地役权不能够被单独地转让。这里的单独转让,是指地役权脱离了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关系,而成为单独的转让标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其权利转让,受让人对于既存的供土地使用的地役权设施有继续使用的必要时,则取得以使用该设施为内容的地役权。故地役权只能跟随用益物权的转让而转让,即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设计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取得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设计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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