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育证明应当在怀孕期间,夫妻双方到本单位或村委会办理怀孕登记;夫妻双方按规定在登记表上填写基本情况,双方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签署并盖章;村级专家或本人携带前款所列材料,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出生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