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后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需要分析具体情况。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如实告知既往病史,而保险公司在核保阶段未提出异议,保单已经生效,那么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理赔。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在核保阶段未发现,但事后出险时发现被保险人隐瞒了既往病史,那么保险公司有权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六十九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不得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核保期间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对未经核实的事项应当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文件。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不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十五条 保险人在核保期间未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未及时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作出答复的,不得以被保险人未提供证明文件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总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需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在核保阶段应审查并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如果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未发现问题,保单已经生效,那么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理赔。如果被保险人隐瞒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在核保阶段未发现问题,但事后发现被保险人隐瞒了既往病史,那么保险公司有权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