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惩罚该未完成罪的场合 |
释义 | 未完成形态只对直接故意犯罪有意义。过失、间接故意,通常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也即在既遂场合才成立犯罪。未完成的,通常不认为犯罪。只有在直接故意场合,才惩罚未完成罪。 一、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有哪些 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二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没有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根据犯罪停止的原因或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的不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可再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二、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犯罪既遂标准: 1、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开始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完成了某一犯罪的基本要素。 犯罪未遂标准: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规定的作为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成功,是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未完全实现,未完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失败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超出行为人意志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未预料或无法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三、犯罪预备罪怎么定罪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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