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著作权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将和公式。 相关知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种类和范围往往会不断扩张。由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需要,一些国家开始以著作权对软件加以保护,目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成员国均承诺以著作权方式对软件予以保护,著作权方式保护软件有其不足之处,即无法保护其流程和构思,抄袭者稍加修改,就可避免侵权,目前许多国家开始考虑以专利形式对软件予以保护。我国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根据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增扩了作品的外延,也根据我国的实情,增加了一些外延,比如杂技,我国杂技水准在国际上已经领先。但是在这里,我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杂志中的技巧等技术问题,而仅仅保护杂技中舞蹈性的、体现美感的部分。 相对于实践的需要,立法的进展总存在滞后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列举了九项作品大类,最后一项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但是,第一,各项大类下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的作品,常常存在争议,比如,美术的概念是否涵盖实用艺术品第二,我国著作权法的表述方式是否排除了其他可能的新型作品类型对此,学界尚有争议,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处理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时,给与了一种开放的态度。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具体范围,应当根据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学理来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