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和其它立法活动的目的一样指向未来,包含整合、分配资源,平衡、增进权利人以及社会整体的利益。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和利益法学这三种理论实际上互相关联,有内在一贯的理路:功利主义法学认为,通过创设和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增进社会福利。目的法学认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目的包括直接目的(保护具体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最终目的(整个社会对知识产品的有效利用)。目的论是对功利主义思想的具体化表达,立法的目的指向功利主义所强调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利益法学则是对功利主义法学、目的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利益法学用“利益”替换功利主义学说中的“福利”或“幸福”等概念,它相较于功利主义法学而言增加了更客观且具体的考量标准。利益法学认为,只有通过调整不同层次的利益才能实现利益均衡(立法的最终目的),利益均衡即是实现整个社会的最大福利。 值得注意的是,“法的目的”解释均为一元论的解释,它们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真实生活时难免沦为教义论。实用主义则能随着时代发展进行灵活解释,其多元选择策略能为未来知识产权法面临的不确定性难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同时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