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周转池编制三年期满后3年期满由市编委办会同市人才办等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对使用效益高且确有需要的,可重新核定“周转池”事业编制规模;对效益不高的,通过控制用编进人,逐步压缩规模直至完全收回。 法律客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如实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