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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武汉补驾驶证到哪里补
释义
    武汉补领行驶证办理的主旨是提供补领行驶证的办理位置、办理依据和所需材料。共有18个办理地点,包括各区车管所和分所。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行驶证。所需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交回原号牌(如果辨认不清或丢失一面号牌)、机动车标准照片(补领行驶证的情况下)。
    法律分析
    一、武汉补领行驶证办理位置在哪
    1、江岸大队车管分所
    地址:江岸区和谐大道特1号中环商贸城二手名车广场三楼
    2、江汉大队车管中队
    地址:江汉区前进一路230号
    3、硚口大队车管分所
    地址:硚口区常码头888号爱之家二手车市场
    4、汉阳大队车管中队
    地址:汉阳区四新北路606号
    5、武昌大队车管中队
    地址:武昌区临江大道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6、青山大队车管中队
    地址:青山区冶金大道45号
    7、洪山大队车管分所
    地址:洪山区珞狮南路322号澳新学院一楼
    8、沌口开发区(汉南)大队车管分所
    地址:沌口开发区江城大道534号
    9、东湖大队车管中队
    地址:东湖风景区植物园路访梅路
    10、东新开发区大队车管中队
    地址:东新开发区九峰何刘路9号
    11、东西湖大队车管中队
    地址:东西湖区金山大道新桥一路2号
    12、蔡甸大队车管中队
    地址:蔡甸区新天大道131号金之路检测站三楼
    13、江夏大队车管分所
    地址:江夏区阳光大道普安新村对面
    14、黄陂大队车管中队
    地址:黄陂区黄陂大道221号
    15、新洲大队车管中队
    地址: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165号
    16、车管所武昌总所
    地址: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长江隧道出口)
    17、车管所汉口分所
    地址:硚口区汉西北路213号,汉西二手车市场对面
    18、车管所沌口分所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特3号
    二、武汉补领行驶证办理的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三、武汉补领行驶证办理的材料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4.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的,还需提交机动车标准照片。
    结语
    武汉补领行驶证办理位置众多,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沌口、东湖、东新、东西湖、蔡甸、江夏、黄陂、新洲等地。办理依据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交回原号牌(如有)、机动车标准照片(如需)。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六十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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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