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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也可以实行逻辑隔离
释义
    

法律主观:
    


    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信息的保密手段是有很多的,但相应的窃取秘密的方式也有很多。涉密信息系统是有一定的安全保密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是需要达到较高的安全等级的计算机系统。一、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须杜绝的行为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5、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二、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三、涉密信息系统的定义比如,一些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而采取了许多安全保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达到了较高的安全等级,但由于其中没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就不能算是涉密信息系统;而有一些党政机关的涉密网,范围很小,只在一间或几间房内的若干台计算机联网,采取了较封闭的物理安全措施,与外界物理隔离,虽然没有采用更多的安全保密技术,系统安全等级并不是很高,但由于管理严密、安全可控,系统中又运行了国家秘密信息,这些系统就属于涉密信息系统。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须杜绝的行为主要有: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载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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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