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岛非法集资名单公布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青岛公安机关大力开展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行动,共立此类案件5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3名,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598.74万元。今年上半年,青岛市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打击、“云端”打击成绩排名全省第一。同时,坚持打防结合,组织 “扫楼清街”活动97次,核查风险企业60家,其中立案查处4家,正在清理整顿8家。创建涉众型经济犯罪“零发案”街道(乡镇)96个、“零发案”社区(村)4580个,“零参与”社区(村)850个。坚持源头化解,大力开展“5.15”经侦宣传季活动,制作MV宣传片在全市45家金融机构1560个营业网点以及各办税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地铁公交、网络媒体等视频平台进行展播,提升了市民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知晓率,增强了防范意识,提升了防骗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