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回答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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