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运河新城详细规划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对《运河新城单元规划》和《杭钢单元规划》中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规划范围。 1.《运河新城单元规划》:东至拱康路,南至石祥路,西至京杭大运河、通益路,北至拱墅区界。规划用地面积为719.85万平方米。 2.《杭钢单元规划》:东至320国道,南至金昌路,西至杭宁高铁、沿山港,北至拱墅区区界。规划用地面积为565.80万平方米。 (二)发展目标。 1.《运河新城单元规划》:打造杭州城北地区美好生活的示范之区,杭州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典范之区,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样板之区。 2.《杭钢单元规划》:打造城北转型新引擎,工业遗产新地标,城北副中心新节点。 (三)功能定位。 1.《运河新城单元规划》:成为大城北核心区的中部组团,城北城市副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展示大运河历史文化和工业遗产活化利用为特色,构建集文化展示、商业商务、品质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的大城北示范区。 2.《杭钢单元规划》:成为大城北核心区的东部组团,集休闲文化中心(城北副中心“东翼”)、品质居住、新兴产业等功能为一体,以工业遗产活化利用为特色的新标志性区域。 (四)空间结构。 1.《运河新城单元规划》:规划形成“一芯,两带,两廊、四片区”的功能结构。 “一芯”:即由炼油厂综合文化公园和大运河博物院组成以运河文化、艺术展示为特色的城北之芯。 “两带”:即运河文化展示带和平炼路历史年轮带。 “两廊”:即电厂河景观廊道、杭钢河景观廊道,打造山水环链的西端部分。 “四片区”:即电厂河以北宜居片区、运河文化示范片区、杭钢河以南宜居片区、运河湾文旅综合片区。 2.《杭钢单元规划》:规划形成“一心一带、一轴一环、四片区”的功能结构。 “一心”:即杭钢休闲文化中心,也是城北副中心的“东翼”。 “一带”:即平炼路历史年轮带。 “一轴”:即康园路城市发展轴。 “一环”:即电厂河、吴家角港、杭钢河、大运河山水景观环链的组成部分。 “四片区”:即康桥路以南的综合功能片区、康桥路以北到刘一路的杭钢新兴产业片区、刘一路以北至绕城高速公路的商务科研功能片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的北城·智汇产业片区。 (五)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同意两个规划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 (六)道路交通规划。原则同意两个规划区域内道路网规划和交通设施规划。 (七)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原则同意两个规划区域内给水、排水、雨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统筹安排。 二、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或建筑物的现有合法用途在其用途改变或建筑物重建前不必根据《运河新城单元规划》《杭钢单元规划》进行调整。 三、规划范围内任何用地或建筑物如需更改用途,或进行任何其他的开发重建,新的用途和开发重建必须符合《运河新城单元规划》《杭钢单元规划》。 四、因规划实施需要,需对《运河新城单元规划》《杭钢单元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运河新城单元规划》《杭钢单元规划》批复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用地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除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外,其后续规划许可与管理仍可按原确定的规划条件执行。 六、《运河新城单元规划》《杭钢单元规划》由你局负责解释。 七、《运河新城单元规划》《杭钢单元规划》经批准并加盖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设计成果检验章后生效,原有同级别同类型规划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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