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
释义 |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的一种责任保险,其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运用广泛,被称为货运代理企业的护身符,但在我国却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此次商务部修订的实施细则内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首次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的强制性 以往的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实施细则,未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提出明确要求。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出台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也只是提倡和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不具有强制性。此次修订的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都要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最低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保险期限不少于1年且要逐年连续投保,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要增加不低于20万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还应投保最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如果提单责任险范围涵盖企业责任险,可不投保企业责任险。 (二)将责任保险制度和企业备案登记制度结合起来 实施细则生效后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国内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并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登记手续。实施细则生效前已设立但仍未投保责任险,或已投保责任险不符合要求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自细则生效日起90日内办理投保手续,并凭符合细则规定的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及业务经营信息报送手续。企业变更责任保险合同内容的,还应在保险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的备案变更手续。 (三)实行集体投保和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代表行业对外谈判保险价格和条款,落实投保、索赔等服务,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合同范本、保险费率等进行评估。该项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将实行较为严格的集体投保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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