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程序必须双方鉴字。 一、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 3、《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 4、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5、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二、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流程 1、当事人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受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由省劳鉴中心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开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开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省劳鉴中心组织相应科别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现场医学鉴定; 4、省劳鉴中心将医疗卫生专家的鉴定意见汇总,交由省劳鉴委医学专家组和省劳鉴委工作会议研究讨论; 5、将省劳鉴委的最终鉴定结论印发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