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 不服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 履行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 参加社会保险 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 和其他 社会保险费 而发生的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