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定量给失业人员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社会保险的一种。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