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影视传媒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作、发行电视节目、电视剧;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制作动画;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影视策划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影视传媒的技术开发;影视制作策划;文化活动策划;礼仪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策划;艺术培训;摄影;投资兴办实业;从事广告业务;舞台灯光音响设计;摄像服务;代理、发布各类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制作;舞台艺术造型策划;舞台设备租赁;会务服务;礼仪服务;照相器材、摄影器材、广告材料、包装材料销售等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除违法外(最终当地工商局规定为准)。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