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疾病不适宜结婚 |
释义 |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但是婚前如果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结婚的。 一、隐瞒病情结婚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隐瞒病情,与对方结婚的处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性病、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领结婚证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消极条件是: 1.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民法典》生效实施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法定事由了。另外,婚前检查都是靠自愿,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领结婚证必须婚检。(《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三、老公有精神病可以立案起诉离婚吗 老公有精神病可以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如果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故本条增加规定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时有权以此事由请求撤销婚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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