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
释义 | 一、基金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想要建立的基金会有特定公益性特征; (2)国家性质的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800万的原始标准,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400万的原始标准;非公募基金会建要达到200万的原始标准,原始资金需到账资金; (3)基金会名称和章程要规范,职工有能力组织各项活动; (4)基金会有固定地点,同时基金会管理人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金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 1、核名称;选定名称后通过后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全体股东亲笔签字; 2、入资;到办理大厅的入资银行窗口直接入资,需身份证复印件; 3、验资;交件;刻章;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6、银行开户; 7、税务所报到; 8、工商所报到。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2、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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