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金会章程核准的条件 |
释义 | 民政部负责下列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可以面向公众募捐)和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公募基金会按照可以开展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设立基金会应满足如下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基金会设立的流程相关问题 (1)办理流程: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在网上完成设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3、基金会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办理时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