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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释义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国际公法中普遍管辖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指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签订的有关条约或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下的义务:
    “引渡”与“起诉”的关系
    1、作为一个条约上的条款,缔约国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项下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我们首先要解决该原则的内部关系——缔约国的引渡和起诉义务是选择性的还是顺序性的。也就是说:缔约国的引渡义务与起诉义务之间是否存在等级关系?如果该二者是选择性的关系,那么这意味着缔约国在决定是否引渡或是否起诉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即使它按照条约具有引渡义务,它也可以选择不引渡。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组成部分是相互分离的(disjunctive),一国有选择引渡或起诉被指控的罪犯的权利。东道国可以在不审查引渡的可能性的情况下直接起诉。如果引渡不是可行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第二个要素就给东道国施加启动刑事程序的义务。如果该二者之间是顺序性的关系,那么这就意味着引渡义务是首要的义务,而起诉的义务仅仅在被请求国国内法禁止引渡时产生。
    2、如何处理引渡义务与起诉义务的权重涉及如何协调同一个条约中普遍性管辖义务与引渡义务的关系。《海牙公约》第4条第1款确定了三种并列的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航空器降落地国管辖权、承租人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管辖权。这三种国家都有确立管辖权的义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另外,在《海牙公约》中,缔约国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相互引渡的义务,按照第8条第1款,《海牙公约》的“可引渡的罪行”义务既约束缔约各国间现有的引渡条约,又约束它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如果航空器登记国实际控制了罪犯,同时按照《海牙公约》的规定,它又有向其他国家引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它究竟是选择引渡还是选择自行管辖(起诉)?《海牙公约》对此似乎没有明确的答案。例如在1990年张振海劫机案中,日本作为航空器的降落地国也具有管辖的义务,但是,日本法院对此没有作如何审查,只是判断引渡的可能性,而不是选择决定“或引渡或起诉”。《海牙公约》在这一问题上的模糊性说明了目前的国际刑法公约在合作惩治国际犯罪方面的尴尬:一方面,它在缔约国管辖义务的设置上是分层的,注意协调国际犯罪的主要利害关系国和其他缔约国管辖权的关系,如果所有的缔约国都具有同一层次上的管辖义务,它就没有必要设立“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另一方面,它不能取代缔约国之间的引渡条约,所有缔约国之间也不完全具有相互引渡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在决定引渡还是自行管辖(起诉)方面就具有了灵活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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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0:4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