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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一辆车一天能过户两次吗
释义
    可以。《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分别是:“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法律并未禁止刚刚过户的机动车再次过户,因此,同一辆车一天能过户两次。
    一、买车不过户怎么办
    买车不过户,买方应向卖方提出转移汽车所有权的要求。购买汽车时,汽车作为动产,当双方签订合同时,汽车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买方应向卖方提出履行转移汽车所有权的要求,如果对方不履行该职责,买方可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过户登记手续。
    一、车辆过户的条件如下:
    1、合法的来源和手续;
    2、没有银行质押和法院盖章的记录;
    3、没有交通违法和未处理事故的记录;
    4、没有欠费记录;
    5、所有证件齐全。
    二、车辆过户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5、行驶证原件;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7、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8、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
    9、《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综上所述,买车不过户,买方应向卖方提出转移汽车所有权的要求。如果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则汽车的所有权仍在卖方,此时已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所以买方应向卖方提出履行规定的要求,即转移汽车的所有权。如果对方不履行该职责,买方可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过户登记手续。
    二、车辆质押的手续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的应当自受理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汽车抵押借款服务中,借款人最关心的除利率外,最在意的当属放款的时间以及审批的金额。大部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属于短期急需资金,对此行业领军平台宜车贷为需求用户做到当天放款服务,同时借款金额可高达车辆评估价的150%,这个几乎是任何产品都达不到的估值,所以说这种高效率放款及高放款金额赢得了借款人的一致好评。
    2、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需提供的材料[详见机动车管理告知单《(18)有关说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办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
    (三)《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队机动车管理窗口、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填表时请仔细阅读表格背面的填表说明),单位车辆被委托人签字,个人车辆车主签字。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代理人在《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上签字。未申领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一并办理申领业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机动车,在受理完毕五个工作日后,机动车所有人到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再办理其他业务。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提供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五)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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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2: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