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1、2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1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2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