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如何筹划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确定收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 企业下列经营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销售产品或者商品时,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方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构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2.合作取得收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收入额应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3)对外商与中国制片商合作拍摄影视作品从中国境内分取的发行收入,属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自中国境内的版权所得,应当征收所得税;外商在中国境外发行影视作品所取得的收入,属于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3.接受捐赠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 (1)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取得资本收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 (1)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2)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3)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房地产取得收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2)从事房地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开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6.其他收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筹划 (1)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2)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2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4)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取得的除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5)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去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余额,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6)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企业开始营业之日起分5年平均计入各期收入计算纳税。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7)税法规定,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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