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南京市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二、南京市公失业金领取条件 1、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终止劳动合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单位开除除名或违纪辞退); 3、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南京市公失业金发放标准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782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09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36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63元;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891元;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782元发放。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588元调整到61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