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
释义 |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不是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具有所在市的城镇常住户口; 3、员工在职期间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工作关系前已缴纳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 5、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以及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而且有求职要求的。 具体标准如下: 1.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 4.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失业补助金怎么申请领取 1、申请。有领取失业补助金需求的,可以前往参保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窗口办理申领的手续; 2、资格确认。社保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确认,之后符合条件的才能进行受理; 3、待遇核定。社保经办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社保缴费情况进行初审以及复审,最终确定相关待遇; 4、待遇发放。审核通过即为申领手续完成,相关的补助金一般是从次月开始发放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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