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物的价值往往并不与其担保的债权额相等,有的超出债权额,有的则不足清偿债权额。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这是因为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在债务人本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又是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继续按一般债务清偿,超过的部分仍归债务人所有;在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抵押人是两个人,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债务,抵押人不再负责,应当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一、抵押财产如何变现 抵押物变现后提存应当视为更换担保的情形,提存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二、抵押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