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定义和区分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定义和区分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联系:二者均是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的一种 区别: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和当事人认为可以合并才合并审理。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所谓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处理同类事实、适用相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某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违反"门前三包"的规定为由,对毗邻的6家商店分别处以罚款,对这6家商店的6个处罚行为分别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这6家商店均不服,或有两家以上的商店不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几乎相同的时间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分别裁决。可以看出,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是几个案件而非一个案件,共同诉讼人之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仅仅因为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相同、相类似的性质,所以在程序上被统一起来,法院认为宜于合并审理并实行合并审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共同诉讼并不是必须要合并,关键在于能否达到并案审理简化诉讼的目的。 普通共同诉讼,可以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则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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