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商场摔倒的,商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应对消费者承负责任。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摔倒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商场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商场对消费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进行追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