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固定资产的范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属于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专业设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三)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家具用具等。(四)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各股室因工作需要添置或更换办公设备或资产的,需事先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同时报国资中心审批同意后,遵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和流程执行。(二)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机关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凭发票和政府采购中心及国资中心出具的相关手续予以报销,并到办公室办理机关固定资产验收、登记、领用手续,若手续不全,财务人员则不予报销。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帐。财务股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帐目。(三)固定资产的调配。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机关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领导审批同意,并按规定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四)固定资产的保全。为保全机关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属于股室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各股室指定监护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责任。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应到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变更)手续,办公室在核实其监护资产保全无失并出具证明后,监护责任人持证明办理调动手续,否则不予办理。(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机关固定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有关股室派人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帐(实物台帐)与实物的核对、帐(资金财务帐)与帐(实物台帐)的核对。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如属正常流失,资产监护人应向办公室出具书面说明,经分管局长签字,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属于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资产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恢复原状。(六)固定资产的拨出、出售、报废。经局领导批准,需拨出、出售、报废机关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资产使用股室、财务室联合进行。机关固定资产拨出、出售、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四、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职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原则作如下分工:办公室是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财务股负责审核固定资产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各股(室)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发现短缺、损坏或需要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反映,资产使用(监护)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的变更或移交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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