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投诉范围 (一)态度恶劣、语言生硬,训斥或讥讽社区居民的; (二)按规定应予办理而不予办理的; (三)吃、拿、卡、要,及其他变相索取好处的;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一次性明确告知居民办理事项应提交的有关手续、材料,致使居民多次往返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二、 投诉受理 社区对外公示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和社区所有工作人员姓名,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社区居民可采用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等形式进行投诉,接待人要热情接待、详细记录投诉事项,及时向上汇报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