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修订后的档案法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从原来的六章二十七条扩展到八章五十三条。档案全面记录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与每个人、各个组织都密切相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