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随迁子女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1、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农户条件: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父或母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2、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非农户条件: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父或母户口在京且有住房。 一、户口可以迁到兄弟姐妹家吗 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二、杭州落户哪里办理 杭州落户在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各地规定不一样,要咨询《户口迁入地派出所》需要什么资料,因为迁户口迁入种类很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购房落户、人才引进等等,需要材料也不一样。符合条件的,给《准迁证》,到原户籍处办理迁出手续,然后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办理迁入手续。具体如下: 一、外埠农业人口 户口迁移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二、外省市迁入 1、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2、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4、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5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6、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三、老人投靠子女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其他相关证明。 四、市内户口迁入 1、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5、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6、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7、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8、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市内户口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六、迁往外省市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七、市内户口迁移 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侄子能落户我家吗? 不可以,以江苏省为例:只有下列情况才可以互相投靠迁入户口: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四)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上述第(二)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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