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书籍的处罚标准是按照涉案金额确定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尚不够刑事处罚,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盗用、假冒正式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义出版的出版物。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公开销售的。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承印者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单位名义出版的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买卖书(刊、版)号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以下为侵权行为: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