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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应对拒不认罪的情况?
释义
    拒不认罪犯罪证据不足时,侦查机关可补充侦查,如果仍不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庭审判需提供必需证据,如有非法证据收集情况,可要求说明。人民检察院可要求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一个月内应完成,最多二次补充侦查。若证据仍不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认定方法包括个别判断、综合判断、实物验证法则。以上是对文章主旨的概括。
    法律分析
    一、拒不认罪犯罪证据又不足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并且犯罪证据不足的,侦查机关可以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证据还是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证据不足认定方法
    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且犯罪证据不足,侦查机关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如果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判断证据不足时,可以采用个别判断、比较鉴别和实物检验等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并确定证据是否足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进行两次。如果二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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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6:5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