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滁州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
释义 | 滁州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产权交换和货币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滁州市制定了《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来加强对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施城市建设项目。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法律分析 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1、产权交换式补偿。 2、货币补偿。法条根据:《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拓展延伸 滁州地方政府发布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 滁州地方政府最近发布了全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旨在确保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公平和合理性。根据新政策,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进行全面调整,以更好地保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新政策将采用科学、公正的评估方法确定土地征收补偿金额,考虑土地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状况等因素。此外,新政策还规定了补偿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给受影响的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这一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出台,将为滁州地区的土地征收工作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结语 滁州地方政府最新发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旨在保障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公平和合理性。新政策将采用科学、公正的评估方法确定补偿金额,并规定了支付方式和时间,以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给受影响的农民和土地所有者。这一政策的出台将积极促进滁州地区的土地征收工作,推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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