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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使用网络资料是侵权吗
释义
    使用网络资料是不是侵权
    1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
    2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条例规定,个人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著作权法并未对引用内容数量的多少作出规定。你写论文时虽然借用他人的文章,但已在文章末尾注明了出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合法,并未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你引用的他人的文章内容太多,则你们单位将论文汇集发表的行为则可能侵害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一、转载他人文章属侵权吗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引用与转载在著作权限制领域中,也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义上的转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理使用的转载,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是在作者未作出反对声明的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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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