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借票据是否属借贷关系? |
释义 | 出借票据属于借贷关系。票据为有价证券,以其记载的票面金额及到期时间体现其现金价值,持有票据即代表享有一定的财产性权利,但该项权利需在票据到期后方能实现。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将票据出借他人用于融资,相当于将一定的“将来的现金”借予他人,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票据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到期按约定承担还款义务。风险提示:票据既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也可以通过空白被背书人后直接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但通过背书转让票据与直接以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在法律效果上存在不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所依据的法律也会有所差异。 票据关系种类 票据关系种类: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一)汇票关系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汇票关系。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出票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发生转让时,会增加新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每转让一次,就会增加新的当事人。(二)本票关系因为本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本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本票关系。它在当事人方面与汇票不同,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出票人为票据债务人亦是付款人。本票的持票人在付款日到来时持票直接请求出票人无条件付款,出票人收回本票支付票面金额,本票关系消灭。(三)支票关系因为支票的出票、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关系是支票关系。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付款银行付款后,凭收回的支票与出票人清结债权债务。以上是从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方面讲的,当存在背书、保证、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时,当事人数量就相应增加,而且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变得复杂。按照发生票据关系的票据行为的不同区分,票据关系可有出票发生的“票据发行关系”,“背书设质关系”和“背书委托取款关系”,承兑发生的“承兑关系”,以及“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 票据关系当事人 票据关系当事人有哪些:1、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有哪些 票据关系当事人有哪些:1、发票人。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2、付款人。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3、受款人。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除了三个基本当事人以外,票据还有如下一些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的票据行为产生不同的票据非基本当事人,如由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由于保证行为产生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由于参加行为产生参加人和被参加人等。 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 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均属于法律所保护和规制的民间借贷行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向公司借款,与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均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2.因此,如果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是正常的借款关系,则这种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风险提示: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借股票账户是否违法 1、借用股票账户的行为属于违法。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相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2、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该内容由 蓝潮永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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