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不起,我是三楼的办公楼。我必须按照商店的价格收取物业费和水电垃圾费。我想抱怨去哪个部门。非常感谢 |
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投诉物业费的部门有: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民事纠纷。涉及金额2.15万元的,应当返还居住权。非常感谢。 居住权确权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我还没听说公租房可以卖。我已经租这种房子7年了,标志着江门。非常感谢。 法律分析:公租房它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是五年为一个期限,如果租住者去购买房子的时候,也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或者分期付款,如果一次性付清以后就不用再交了,如果分期付款的话就得按照规则交房租,如果又想转让的话必须有公租房所在的单位组织回购报价,银行的存款利息他不会跟着房价而上涨的,如果发现虚假信息骗了租房子的住户,会强制性将其退出。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购买的二手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我事先不知道。转让后一年多被认定为C级危房。请问:如何处理,诉讼胜率是多少?非常感谢。 二手房买卖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买房人可以先和卖房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同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完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东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才能申请暂住证?非常感谢。 办理暂住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2、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邻居在农村房屋前的排水沟里砍柴,导致家里的废水和雨水无法排放。给我的生活带来麻烦,并要求邻居立即搬走柴火。律师,我能去法院立案吗?费用是多少?非常感谢。 法律分析:房屋漏水诉状书具体可以咨询律师。房屋漏水首先可以通过沟通解决,如果无法沟通,而且损失比较大的,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至于诉讼费用方面的问题,起诉方(原告)请律师的,就要首先要承担律所费用,还有诉讼立案费用。原告胜诉,一般来说被告需要承担诉讼费,但不承担原告请律师的费用。如果原告没有打赢官司,那么,之前的花费,就只能自己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职权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该内容由 冯莹莹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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