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监狱特赦就是指根据特赦令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执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决定是否特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之后再由各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新中国成立以后先后进行过9次特赦,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罪犯,不得特赦:1、部分严重犯罪的罪犯;2、剩余有期徒刑在10年以上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缓期间的罪犯;3、无认罪悔改表现的;4、已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5、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八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八)决定特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