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鉴定用样品的原则 (1)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 (2)100~1000件,按5%取样; (3)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 (4)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 (5)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2、破碎或粉末装药材的取样 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按下列规定: (1)一般药材100~500g; (2)粉末状药材25g; (3)贵重药材5~10g; (4)个大的药材,根据实际情况抽取有代表性的供试品。 3、中药鉴定中平均样品的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量的3倍,留样的保存期至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