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实收资本放哪里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实收资本计入捐赠收入或政府补助收入(看出资方是谁)。制度中关于民非的净资产没有可以直接计入的,都是通过收入结转。 法律依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一)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二)会费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六)投资收益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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