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1、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财产;
 2、受让人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以实际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进行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未取得处分权而与他人订立合同。买卖合同中,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内容: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了合同;
 2、行为人订立合同之际没有处分权;
 3、行为人订立的合同的内容为转让或变更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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