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的吗 |
释义 | 一、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吗 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界定 (一)非专利技术的界定 非专利技术这一概念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我国《公司法》在第三次修改建议中采用非专利技术的概念,在2005年第三次修改中删除了这一用法。非专利技术是一个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是对专利形式以外所有技术的一种概括。非专利技术与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之间的概念有所重叠和交叉,容易产生混淆。非专利技术是一种财产,是出资人能够享有所有权的一类财产,是可以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因此,非专利技术不是公知技术(公知技术不是任何人的财产),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 与非专利技术相似的一个概念是专有技术,至于专有技术,是指享有专有权的技术,应该是更大的概念。依据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都可能产生专有权,严格意义上,非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不是等同的概念,应从理论上加以区分。但在工商登记实践中,区分非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的意义不大。因此,本文从实践出发,认为非专利技术是特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可以作为所有权的客体,是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值的概念,不是专利技术的对称,已经公开的技术不属于非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秘密以及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其属于技术成果的一部分。非专利技术的实质是专有技术,是技术秘密,因而具有财产的价值,可以作价出资。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法律界定 1、《公司法》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公司法》27条对非专利技术出资作出了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规定是目前我国对公司注册资本最根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态中,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质在实践中受到中小投资者的青睐,尤其在技术资本化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另外,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不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技术出资那样涉及广泛的公众和债权人利益,但是有关出资中的基本问题和非专利技术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义务都是相似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可以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 2、外商投资企业法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8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与前述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规定比较可以看出,非专利技术就是专有技术,公知技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非专利技术。 3、国家工商总局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4、司法机关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从司法角度给予界定,《意见》第51条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 (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的延伸内容:公司注册验资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1、凭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验资户)。 2、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3、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4、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身份证明及私章,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4)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5)开户银行的询证函及银行对账单(余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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