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金 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的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 退休 条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达到退休条件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 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计算到月)每满1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三)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乘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1.4%。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