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残疾人摆摊的政策 |
释义 | 残疾人做生意政府政策如下: 1、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 2、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登记费; 5、对经营困难,经批准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印照提花费、年检费和变更费; 6、对符合办医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我国针对残疾人创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完成自己的成功梦。 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返还。“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为35%~50%的,若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法律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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