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动产或不动产怎么认定 |
释义 |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当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推定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还是不明确的。因此,本法规定在共有关系不明(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时推定为按份共有。 一、申请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三要素” (一)申请主体的数量 在不动产登记实务中,权利人要将其不动产产权申请登记为共同共有,申请主体的数量必须符合“两个人及以上”的硬性要求。一个主体拥有不动产的全部产权份额,依法只能申请将产权依法申请登记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具体到登记实践中,申请人要将其所有的不动产物权的共有性质明确为共同共有吗,但所有的原材料等申请资料上都现实只有一个权利的主体,登记机构不应登记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而只能依法登记为单独所有。只有权利主体满足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条件,才有可能被登记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二)申请人特定资格 关于共有关系,一般认为有以下三种形式: 1、 夫妻共有。 2、 家庭共有。 3、 遗产分割前的共有或者共同继承中的共有。 (三)申请人意思表示 依申请登记原则是不动产物权的重要登记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权利主体要想将物权登记为与自己所期望的结果一致,必须在登记过程中明确表达出自己的真实意思,若需要提供给证明材料也要一并按规定予以提供。否则,可能出现物权登记与自己所期望的结果不相符的情况。 二、共有的法律特征 第一,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以上的人。 第二,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第三,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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