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及法律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国际仲裁时效是指国际仲裁中的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