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 |
释义 |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对于这个问题,各国或地区立法的模式差异比较大。既有在一部法律中间不加区别地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也有在一部法律中分章规定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也有通过不同法律分别规定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还有法律只适用于公共部门的。 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均存在滥用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尤其在信息通讯技术高度发达、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成本越来越低的环境下,这种可能性只会越来越大。因此,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实际上不存在所谓选择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同时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以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从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情况看,选择的均是不加区别地将法律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 少数国家或地区之所以在法律的适用范围上有其他的处理方式,我们认为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考虑各自法律体系的特点。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传统上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不便于在一部法律中同时规定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法律义务。即使规定在一部法律中,也应分章区别加以规定。这种考虑在德国、韩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中体现得比较明显,制度设计的效果也比较好。二是考虑法律规制的强度。一些国家或地区认为,为了保持信息的有效流动,提高企业的效率,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对企业的规制不能太多,更多地应通过市场机制或者行业自律机制解决问题。比如在美国,联邦隐私权法就只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且,美国也没有打算制定一部一般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另外,在韩国,对于私营部门,政府制定了指导性的指南,供其处理个人信息时参考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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