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看具体情况。案件已经移交到办案中心,并告知已经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就属于已经开始立案侦查了。带到办案中心未必就是拘留的,去的话肯定是传唤,是作为嫌疑人传唤,还是证人传唤都不一定的,即使是作为嫌疑人被传唤如果案件未达到严重情况也不一定就会被拘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